首页 >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会会员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会    发布时间:2022-08-15    点击量:    打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组织建设,强化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利益,保障四川乡村振兴健康有序的推进,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管理的宗旨: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增强促进会的凝聚力,团结全省的三农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乡村振兴事业,进一步推动我省乡村全面振兴。

第二章   会员入会管理 

第三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全省村社、乡镇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企业以及个人,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四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衷于农村经济与乡村振兴事业,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2.承认、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3.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为之服务; 

5.按时交纳会费。

第五条 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会申请表;

(二)本团体(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附宣传资料(含宣传册、照片等); 

(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按要求填报的相关表格;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会申请表; 

 (二)个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政治面貌、个人简历、工作业绩、获得荣誉、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三)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按要求填报的相关表格。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团体、个人会员入会,直接向本会秘书处递交申请,若有介绍人可出具推荐意见; 

(二)本会秘书处对会员入会申请及入会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者,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在申请、审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国家法律、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代表本地区、本行业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 

(二)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通过促进会工作各项议程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并享有优待的权利;

(六)有按照规定申请举办(或承办)本会相关活动的权利;    

(七)有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及福利的权利,在接受本会的有偿服务时享有优先权和优惠价格的权利; 

(八)有优先在本会期刊《四川乡村》、本会门户网站《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会》、微信公众号《四川村庄》宣传报道的权利.免费赠阅《四川乡村》期刊;

(九)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十)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本会的维护和协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按时交纳会费;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自觉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 

(四)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地区或本行业内的促进会活动; 

(五)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六)积极协助本会发展会员,加强与其他会员的交流与合作; 

(七)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凡本会会员,须向本会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  元/年 

(二)理事单位:  万元/年

(三)会员单位:  元/年 

(四)个人会员:  元/年 

 第十三条 会费交纳时间

 新入会会员填报会员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促进会颁发《会员证书》,会员当月交纳本年度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除缴纳会费外,可自愿向本会提供捐赠、赞助,数额不限。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对全体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会员入会时须填写并提交《会员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并由本会秘书处建立会员档案。 

第十六条 本会对促进乡村振兴发展成效显著、成绩突出的会员进行表彰奖励。 

(一)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团体会员,授予“促进乡村振兴先进团体”荣誉称号; 

(二)对在促进乡村振兴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促进乡村振兴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三)授予以上荣誉称号的同时,在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或本会提供的各项有偿服务中,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会对违反协会有关规定的会员进行处罚。

 (一)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

 1.不按时缴纳会费者; 

 2.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3.其他违反规定,对促进乡村振兴工作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二)会员资格暂时停止期间,其权利和义务同时停止。本会对暂停资格的会员明确限定纠正期限,在期限内得以纠正者,其会员资格予以恢复;在期限内未纠正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2.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者; 

3.被当地工商(民政)部门吊销(取缔)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者;

 4.其他违法乱纪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会员资格被取消后,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取消。

  第六章  会员退会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和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自愿退会,须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申请,交回会员证书,在相关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认定退会、终止会员资格。会员退会后,以前享有的会员权利和义务同时丧失。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后,在终止会员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本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会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