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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关心、支持四川乡村振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本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围绕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加强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沟通和交流,促进会员与社会各界之间的交流合作,引导更多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等资源要素向乡村集聚,团结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快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为推动我省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而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服务,为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提供服务,为全面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服务;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建设农村宣传牌、广告牌、会刊、网站、简报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沟通协调,通过多种渠道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需求;

(三)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组建乡村振兴专家智库,遴选设立乡村振兴研究院、讲习所和调研基地,调查研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程中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针对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专题研讨、课题研究,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实施乡村振兴决策部署建言献策,为会员发展提供指导咨询;

(四)搭建金融支农惠农新平台。推动建立多元金融支农体系。设立涉农综合投资发展基金,依托金融科技推动农村金融产品服务与创新;加强与银企的深度合作,满足各类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加强与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有效降低种养殖业灾害风险、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助力金融机构服务乡村建设、产业发展,引导并推动金融机构支持县(市、区)乡村振兴工作。

(五)加强同省级协会间的交流互动。重点推进成渝地区三农工作的合作,不定期开展两地涉农领域的交流探讨,积极同全国乡村振兴工作中具有典型、示范的地区开展交流考察。

(六)发挥平台窗口作用,每年定期组织举办四川村长论坛,经常性举办推动乡村振兴的发展论坛、学术研讨、成果展览等活动,评选表彰乡村振兴先进典型,组织编辑出版有关图书文献,宣传推广各地乡村振兴的成功模式、做法经验;

(七)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积极承担各级政府乡村振兴规划设计和相关课题研究任务,建立全省村级基础数据、经济发展、农村服务的“数字乡村”平台,为会员及有需求的单位提供发展咨询、建设规划、项目评估论证、活动策划和信息咨询等服务,为基层农村发展把脉问诊、出谋划策;

(八)组织举办会议展览、招商引资、产销对接、电子商务、乡村旅游等活动,引导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等资源要素向乡村集聚,为推动“10+3”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

(九)组织举办专题座谈、培训讲座、交流考察、联谊沙龙等活动,搭建返乡入乡在乡创新创业交流合作和培育孵化平台,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田秀才”“土专家”“乡创客”“新农人”,推动我省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

(十)策划举办乡村文艺表演、乡村竞技、非遗展览、乡村文创、村志村史编纂、科技卫生下乡及农民艺术节、民俗文化周等活动,探索构建新时代农村核心价值体系,建立乡村优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发掘和宣传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先进典型,推动乡风文明建设和文明村镇创建;

(十一)组织开展美丽乡村评选、乡村摄影大赛和乡村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活动,宣传倡导绿色发展理念,助推幸福美丽宜居乡村建设;

(十二)组织举办基层农村干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农村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和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加强法治意识宣传教育,开办道德讲堂、文化礼堂等,在行政村探索建立公益性便民综合服务站点,推进村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九条  本团体下设监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党支部、秘书处。

    (一)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对本会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二)本团体根据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和培训机构。

   (三)团体下设党支部1个。负责协会党建工作的开展,推动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推动全省农业农村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四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格;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5年举行一次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四)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本会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19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