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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调办〔2011〕12号

信息来源:四川省农村固定观察站    发布时间:2017-11-27    点击量: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

多年来,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在调查工作中,积累了大量调查报表、农户记账手册、观察户档案等原始数据资料,随着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的持续开展,这些原始资料愈来愈体现出重要的历史价值。各级观察点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这些档案资料的保存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固定观察点档案管理工作,由各省级观察点主管部门负责部署和检查监督。由各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需要重点保管的档案资料包括:常规调查表、专项调查表、农户记账手册、观察户名单、上级下发的调查通知、向上级提交的调查报告副本等。

 

三、保存期限:

 

1、农户记账手册和观察户名单保存期限为永久;

2、已经录入到计算机系统的常规调查表保存期限为三年;

3、已经录入到计算机系统的专项调查表保存期限为两年; 

4、调查通知和调查报告副本保存期限为三年。

5、未录入到计算机系统的调查问卷保存期限为永久。

 

四、保存地点:

 

档案资料一般应保存在县级观察点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观察点也可以保存在村委会或乡(镇)观察点办公室。上一年度及以前的农户记账手册,除农户特别要求自己保管的以外,应集中统一保管。

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由当地观察点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继续保存,如需要可在本单位继续保存,本单位没有保存条件的,可移交县级档案管理部门。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统一销毁,不得流失或出售。

 

五、各级观察点主管部门应注意收集保存观察点村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各级主管部门应注意保存通过计算机系统上报的调查数据电子文档。在人员调动和设备更新时注意做好文件备份和交接工作。

 

六、每个县级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为保存观察点档案资料配备专用的文件柜,放置在档案保存地点。如需新购置档案柜,可从今年底追加的观察点经费中支出。

 

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

                                              201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