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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系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调办〔2011〕1号

信息来源:四川省农村固定观察站    发布时间:2017-11-27    点击量: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

为规范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系统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新修订的《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系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系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

                                                    2011年3月1日

 

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系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系统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系统的决策咨询和信息服务职能,根据国家财政法规和有关部门财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系统,是指1984年经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建立,现由中央政策研究室和农业部共同领导、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全国性农村社会经济典型调查系统。

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系统是对村、户两级经济社会状况进行全面、长期、固定跟踪调查的系统,调查材料直接来自于村庄和农户,有真实客观和灵敏迅速等特点,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了解农村情况的重要信息渠道,是监测和评价农村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体系之一。

第三条  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系统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基层调查员和记账农(牧)户给予补助,部分用于各级农村固定观察点管理部门的调查管理、系统维护和人员培训等支出。鼓励地方财政在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对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条  农村固定观察点补助资金不得挪作其他用途。经费在使用时要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  

第五条  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系统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以委托业务费的形式发放到各省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须在拨款前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主管部门签订调查委托协议书。资金须划拨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法人机构帐号,由收款单位财务部门开具收据或用银行入账单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代替收据。各省级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各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到基层调查员和记账农(牧)户。

第六条  每核算年度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观察点主管部门须向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报告当年划拨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固定观察点系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财务制度,挪用调查经费和经费使用不合理的行为做出查处。

第七条  各省级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县级主管部门的经费使用情况和调查任务完成情况,对经费使用不规范和未能按时完成调查任务的单位要督促其整改,并制定相应措施给予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