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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数据使用和委托调查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四川省农村固定观察站    发布时间:2017-11-27    点击量: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数据使用管理,确保调查数据运行安全,充分发挥调查数据在三农工作和学术研究上的作用,特对观察点调查数据的使用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第二章  数据使用方式及审批程序

 

第二条  本单位研究人员利用观察点调查数据开展研究,原则上可以在观察点管理处内部数据网络终端上使用全部数据,但数据使用的具体情况要在观察点管理处进行备案登记。使用观察点调查数据时不准擅自拷贝原始数据,数据统计计算结果经观察点管理处网络管理员审核后可以拷贝。

第三条  本单位研究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将少量原始数据(不超过全部数据的10 %)进行拷贝的,须填写数据拷贝申请单,经本处室负责人和观察点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并报观察点分管主任批准,由观察点管理处管理人员负责拷贝。数据使用人须按照数据拷贝申请单中的规定,承担拷贝数据的保管责任,负责所拷贝数据的安全。

第四条  外单位研究人员利用观察点调查数据开展研究,先向观察点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观察点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分管主任批准,与农研中心正式签订观察点调查数据使用书面协议后,可以在观察点管理处内部数据网络终端上使用一年以前的数据,按规定向农研中心交纳数据使用费。

第五条  外单位研究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拷贝原始数据,须与农研中心签订数据使用书面协议,拷贝数据总量不能超过全部数据的30%,不准拷贝最近两年的数据。拷贝数据不超过全部数据的10 %的,需经分管观察点副主任批准;拷贝数据量超过全部数据10%的,需经中心主任批准。拷贝数据需按规定向农研中心交纳数据使用服务费,由观察点管理处管理人员负责拷贝。

第六条  境外科研单位和研究人员需要使用观察点数据开展研究的,须与农研中心合作研究并实行成果共享,数据使用方式及审批程序参照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实地调研和委托调查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中心内部研究处室因工作需要,需到观察点所在地开展村、户实地调研,需经中心主任和观察点分管主任同意,由观察点管理处与省级观察点主管部门联系,在省级观察点主管部门同意,且不过多增加地方负担的情况下安排前往。为减轻地方负担,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只安排一次调研。

第八条  中心内部研究处室和研究人员因工作需要,需利用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开展村、户问卷调查的,需经中心主任和观察点分管主任同意,提前与观察点管理处协商,由观察点管理处统筹安排调查时间和调查范围。所有问卷调查均需按规定向地方支付调查补贴。

第九条  未经中心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以农研中心或观察点系统的名义要求地方观察点主管部门配合开展调研和问卷调查,不得要求地方观察点主管部门承担与中心工作无关的接待任务。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用途

 

第十条  本单位研究人员为完成农研中心或上级安排的科研任务(包括自科、社科课题)需要使用观察点数据,不收取数据使用费。承担外单位有偿委托的其他研究任务使用观察点数据,需要收取数据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在内部机房使用每天100元/人;拷贝数据每个数据0.01元。

第十一条  外单位研究人员使用观察点数据需收取数据服务费和机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每个研究项目按照最低5000元起价,在内部机房使用每天另收300元/人机时费。拷贝数据时不筛选指标和样本按每个数据0.01元计算,筛选指标和样本按每个数据0.02元计算。外单位与农研中心进行长期合作研究的,按合作研究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中心内部研究人员通过地方观察点系统进行实地调研时,应主动按标准支付住宿费,餐费,需地方协助租用车辆的,应向地方支付相应费用。开展问卷调查时,需按问卷份数和工作量向地方支付调查员和调查对象误工补贴。

第十三条  数据使用费管理。数据使用费由农研中心财务处统一管理。其中:40%作为农研中心专项科研资助经费,专题用于观察点数据的深度开发研究;40%作为补贴地方观察点开展专项调查研究经费;20%作为观察点管理处数据清理和机房维护管理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数据使用者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有关义务,不准公开发布原始数据。数据计算结果公开发表前,需经农研中心同意并注明来源。所有原始数据未经农研中心同意不能提供给第三方,若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立即终止合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