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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系统管理规定

(2010年5月修订)

信息来源:四川省农村固定观察站    发布时间:2017-11-27    点击量: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是我国农村调查体系中对村、户两级经济、社会状况进行全面、长期、固定跟踪调查的系统。调查材料直接来自于村庄和农户,有真实客观和灵敏迅速等特点,它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了解农村情况的重要信息渠道,是监测和评价农村政策贯彻情况的重要体系之一。为了更好地发挥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的作用,保证农村固定观察点科学、规范、连续和高效的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样本村庄和样本户是指分布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确定为固定跟踪观察对象的行政村和农牧户。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的省级农村固定观察点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行制定。

第三条  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的调查任务包括: 

1、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布置的常规调查 

2、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布置的专题调查

3、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农村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调研任务。

第四条  农村固定观察点的常规调查报表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经国家统计局正式批准的法定报表制度。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条  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将调查情况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农村固定观察点的主管机构、调查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任意传播。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在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和农业部的领导下,具体管理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其职责包括:

1、组织每年的常规调查和专项调查;

2、指导省级固定观察点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

3、划拨中央财政支付的调查经费,协调地方财政配套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使用;

4、负责全国性调查数据的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指导省、县两级调查数据的管理和分析工作;

5、召开本系统全国性工作会议,承办省、县两级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6、向中央和国务院及主管部门提供农村固定观察点所掌握的农村动态,编发指导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工作的文件和相关材料;

7、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和修改调查样本和调查指标;

8、完成领导和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接受当地农村工作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具体职责为:

1、按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要求,组织本地的调查工作,按时完成调查任务并上报调查结果;

2、负责监督检查本地调查数据的上报情况和数据质量;  

3、负责组织对县级主管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4、负责评估本地调查样本的代表性和可靠性,必要时向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提出样本调整方案;

5、负责本地调查经费的分配和监督使用;

6、召开地方工作会议,承办县级和村级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7、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掌握的有关情况,并根据当地党委和政府的要求,组织和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旗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接受当地农村工作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省级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具体职责为:

1、按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和省级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要求,组织本县、市、区、旗的调查工作,按时完成调查数据的采集、录入任务并按要求上报;

2、负责本县、市、区、旗调查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3、负责村级调查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工作;

4、负责及时提供本县、市、区、旗观察点的情况,并根据当地党委和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调查研究工作。

第九条  观察点村每村设兼职调查记帐员1-2名,调查记帐员受村党支部、村委会和县级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领导,主要职责为:

1、及时、准确地协助县级观察点办公室人员入户调查;   

2、负责指导和检查调查户的记账情况,定期对台帐做汇总。

 

第三章  调查样本与调查指标

 

第十条  样本的选择与更替由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会同省、县两级观察点办公室制定方案,由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最终确定,布点力求具有代表性。 

第十一条  固定观察点的样本村和样本户一经确定原则上保持不变,以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如有下列情况可做适当调整:

1、因分家使原户主所在的户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收入,应由分家后其子女家庭中仍在本村居住生活,而且生活水平与原家庭相近的替代。

2、户主没有子女,因年龄大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户、五保户,可由本村中生活水平与原调查户未丧失劳动能力前的生活水平相当的户替代。

3、全家常年在外地务工或经商,其家庭经济生活与本地联系很少,而且对其家庭经营状况难以调查的,可由本村中家庭结构与其相近的户替代。

4、全家因“占地”或“农转非”等情况迁出本村的,应由家庭结构和生活水平与其迁出前状况相当的户替代。

5、个别确实记账有困难或对调查工作很不配合的户,可由家庭结构和生活水平与其相当的户替代。

6、对以上需要更换的调查户,应由县级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书面报告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经批准后进行更换。调查样本户每年的更换总数不应超过全部调查样本的5%。

7、对个别组织力量薄弱,调查工作开展困难的调查村,省级主管部门应尽量帮助其加强组织工作,如仍不能见效,确有必要更换的,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将该村的情况书面报告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并推荐可以替换的村,经批准后进行更换。

8、更换后的村或户要求采用新的村码或户码,禁止使用原来的编码。各级主管部门应对更换前后的村、户基本情况和编码认真记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在全国或若干省份范围内组织的常规调查和专题调查问卷由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设计和印发。常规调查村、户调查指标是国家法定格式,未经批准不得更改。各地如需在常规调查时附加本地工作需要的调查指标,可采用附表的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省内专项调查,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设计和印发问卷。同时应将问卷、调查安排及调查结果报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经费与设备

 

第十三条  农村固定观察点的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地方财政负责本级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的经费开支,中央财政通过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以委托业务费的形式给与补贴。

第十四条  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的委托业务费主要用于基层调查员和记账农户的补贴;少量用于观察点业务部门的工作经费,不得挪作其他用途。经费在使用时需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

第十五条  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各项委托业务费,需划拨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观察点主管部门提供的法人机构帐号,由收款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款单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在拨款前需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观察点主管部门签订调查委托协议书。

第十六条  每年度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观察点主管部门需向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提供当年划拨的全部委托业务费的决算表。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固定观察点系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财务制度,挪用调查经费和经费使用不合理的行为作出必要的查处。

第十七条  由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观察点主管部门和各县级观察点主管部门及观察点村、户配备的各类设备,均由各省级观察点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属于固定资产的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所配置的设备应主要用于农村固定观察点的工作,不得因用于其他用途而影响观察点工作使用。如有人员工作变动,应做好设备交接。

 

第五章  调查数据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的数据主要用于向中央和国务院及各级党政部门迅速、准确地反映农村真实情况。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负责将调查数据及时整理报送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也应将调查数据及时整理报送上级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及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各级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所有,系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拥有或使用观察点的原始调查数据,都应经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同意。

第二十条  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定期发布调查数据的各项汇总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观察点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发布本地区的数据汇总结果,但不得公开发布未经汇总的原始数据,特别是对被调查户的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要注意保密。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观察点办公室如因工作需要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须提供原始数据的,必须报请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批准,报批时要提交合作单位和数据使用者的情况,研究的内容和课题名称,使用数据的数量(包括年份、户数、指标数);提供数据量较大的还要经同级党委或政府主管部门同意,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据量提供数据。

第二十二条  凡是要求当地进行录入只上报数据的各种调查表格,由省级或县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妥善保管;调查户名单、编码等档案应长期保存,各类调查表应保存不少于二年,以备查询。主管部门没有保存条件的,应与当地档案管理部门协商代为保管。农户记账本是调查的基础,且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县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调查户记账本的记录和保管情况,鼓励调查户长期保存,对没有条件保管的调查户,应由县级主管部门代为保管。

 

第六章  考核与评比

 

第二十三条  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对各级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进行考核,评选优秀主管部门、先进观察点和模范调查员,并给与一定的奖励。考核内容包括:农户记账质量;各项调查数据上报的时间与质量;调查报告投稿及发表情况;为地方领导部门提供信息服务情况;争取地方领导部门支持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地的农户记账和各项调查数据进行抽查和复核,并组织各地进行互查和评比。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下拨调查经费时将把农户记账质量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