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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降初:谈一谈对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认识

信息来源: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会    发布时间:2022-03-03    点击量:    打印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战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乡村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释乡村振兴的重大意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指明了方向。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心系乡村振兴,翻山越岭、跋山涉水,问农民收成、看农村变化、谋农业发展,坚实足迹印在祖国大地上,深切关怀留在百姓心间。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进入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三农”工作重心已历史性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作为农民的“儿子”、学习农学专业的“学生”、从事农村工作的“老兵”、参与脱贫攻坚的“战士”,通过反复学习、深入思考,结合自身经历,就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概念、基本逻辑、基本目标、基本问题谈一谈基本认识。

一、乡村振兴启动的四个节点

第一节点,乡村振兴战略正式提出。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5句话20个字”的总要求(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第二个节点,乡村振兴战略系统部署。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了乡村振兴分阶段的目标任务,明确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

第三个节点,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制定。2018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22项具体指标,其中3项约束性指标,19项预期性指标。

第四个节点,乡村振兴促进法出台。经过三次审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我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也提了5点修改意见,采纳了2点。《乡村振兴促进法》共10章、74条,是一部全面指导和促进乡村振兴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除“总则”“附则”,其结构是“5+1+2”,对于促进五大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二、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四个特点

《乡村振兴促进法》是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提升农村文明程度为核心的促进法,目的是“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一是界定了乡村。第2条规定“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二是突出了农民主体地位。将维护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等作为原则写进乡村振兴促进法中,真正使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参与者、支持者和受益者。

三是注重了生态保护。生态振兴作为五大振兴之一,体现了对生态保护的高度重视,乡村振兴促进法在第一章中专门明确,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第五章分七个方面专门对生态保护作了强调。

《乡村振兴促进法》构架

四是体现了城乡融合。第51条明确提出“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第4条明确提出“走中国特色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

三、深刻认识乡村的四个功能

《乡村振兴促进法》对乡村特有功能进行了科学界定,一是确保粮食安全,二是保障农产品供给,三是保护生态环境,四是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

在一定意义上,乡村振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淋漓尽致的发挥乡村的特有功能。

四、全面乡村振兴的“四梁八柱”

一是“乡村建设”这根梁。《十四五规划建议》首次提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一要抓好规划。遵循城乡发展建设规律,综合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村庄布局、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二要统筹。落实好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注重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特色风貌,不搞千篇一律的标准化作业,不机械照搬城镇建设,反对大拆大建,禁止贪大求洋,不能一刀切,不搞运动式,绝不做超越发展阶段的事。

二是“乡村治理”这根梁。服务要精细,管理要到位。一要建好体系。一是突出核心。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在乡村处于领导核心的地位,是乡村治理的领导者、推动者、实践者。二是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三是三治融合,自治为基础、法治为根本、德治为导向。二要培育人才。让乡村治理充分“提能塑形”,离不开人才队伍的支撑,需要培育壮大四支力量。培育“带头人”,从组织建设、干部选配、能力提升等方面着手,找准找好“带头人”,用好用活“火车头”,解决谁来带的问题;组建“先锋队”,通过组建党员服务先锋队,选派工作队,建好志愿者服务队,集中力量打通基层治理“最后一公里”。回引“明白人”,依托县、乡、村三级农民工服务平台,加大回引力度,服务地方城乡治理。培育“新乡贤”,通过深入挖掘、积极锻炼、大力培育一批新乡贤典型,充分发挥“贤”的引领、“能”的带动、“德”的滋润、“善”的教化,助力基层治理。

当然,比人才更重要的是乡村要有“人”。

三是“生态保护”这根梁。一要树牢理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保持战略定力。农村相当一些地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始终抓好生态保护是抓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前提。二要持续整治。不要动不动就推倒重来,尽力保持原真性,不要把“生态系统”和“植树绿化”等同起来!不要把“美丽”与“漂亮”混为一谈!

四是“共同富裕”这根梁。一要态度坚决。1992年底,邓小平同志在视察南方谈话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除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2012年12月,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现在,已经到了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二要研究目标。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到“十四五”末,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逐步缩小;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到本世纪末,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缩小到合理区间。共同富裕是一个长远目标,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对其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要有充分估计,等不得,也急不得,也不要好高骛远,也不能大包大揽,坚决防止落入“福利主义”养懒汉的陷阱。总之,要量力而行,坚定让有条件的人跳起摸到高线;要尽力而为,必须使更多的人跨越中线;要勠力同心,绝不让低收入群体跌落到底线。

五、推进乡村振兴的四个方法

一是依法推进。依法先要学法,学法是为了懂法,懂了还要用,不用就是没法。

二是坚持标准。乡村振兴方向是明确的、要求是清楚的、法律是清晰的,行动也是迅速的。当前,大家对具体标准热切期盼。我们坚信,党的二十大之后,将会有一个既坚持量力而行,又考虑共同富裕的目标标准。

三是整合资源。长期以来,我国各行各业都掌握了支持三农的各类资金,这些资金发挥了很大作用,但也还存在不能同频共振问题。把这类投入整合起来(不是集中在一个部门管理),同步同向同域使用,其效果不可估量。

四是区域统筹。全面乡村振兴不是全国各地的整齐划一,而是达到基本标准之上千帆竞发、百舸争流。全国大体一致的是“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省市的重点就是统筹市(州)、县(市、区)之间不出现根本性的差距,县(市、区)要实现“县域城乡融合发展”。

六、推进乡村振兴的四大活动

一是大宣传。把《乡村振兴促进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的意见》等法规政策宣传宣讲好,让乡村振兴响彻中华大地。

二是大讨论。针对具体方式方法,专业的、非专业的、机关的、农村的、大的、小的、线上、线下……事越辩越明,理越辩越清。

三是大调查。有一个一般规律,一个新生事物出场,大家都要抢先发表观点,乡村振兴也不例外,大家讲客观头头是道,但让他“细细道来”,基本也是在皮毛上反来复去。如果我们在“瞎子摸象”的认识水准上,促进乡村振兴,其精准性就可想而知了。

四是大培训。“磨刀不误砍柴工”尽人皆知,但不能因为培训课程设计、师资选定等原因,造成更大的操作上的认识不统一。

七、乡村振兴常抓的四项重点

这四项重点,与前面讲到的“四个功能”“四梁八柱”是一脉相承的。

第一项是抓好粮食生产。手中有粮,心里不慌。饭碗必须要端在我们自己手里。把良田、良种、良法筑牢,让种粮人受尊重、有利益,让基本粮有保障、有价值。必须把“让农民种粮有利可图、让主产区抓粮有积极性”目标要求落实到县村户。

第二项是突出增加增收。农民收入是一切农村工作的综合反映。总体来看,农民收入主要靠就业的局面还没有扭转,因此,稳就业必须要放在首位,不必讳言。由此也说明,农业产业发展是有空间的、有潜力的。当然,发展产业之前,先要说清楚粮食生产与非粮产业关系怎么处理?哪个乡村有哪种潜力?发展好的要巩固,有潜力的要支持。

第三项是关注底部群体。贫困群众终将消失,困难群众也有专项,在这之上就是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群众,他们往往“过得去”,但在“共同富裕”道路上可能“上不去”,所以,需要从理念上开始,重视这部分“倒不下去,跑不起来”的群体。

第四项是管护基础设施。乡村建设将会高歌猛进,乡村面貌必将焕然一新。建设不容易,而用好管好护好更不容易,让基础设施延长服务年限是最大的节约,不在乡村“建了又拆、拆了又建”是乡村具有文化积淀的一个基本方法。尽快建立管护乡村基础设施的新机制显得十分紧迫。

八、乡村振兴防止的四种倾向

首先要防止“一哄而上”。不能只图快、不顾准,不能只看效果、不计成本。

其次要防止“一堆样板”。很多样板不是“样子丑”“板形差”,而是“如此样板”本来就“走了样”,加之长期保持这样的“像模像样”成本很高,“温室里的花朵”很鲜艳,但到了室外开不艳、开不久。

第三要防止“一批模式”。当前,媒体已经在宣传报道乡村振兴的“八个模式”“九个案例”。乡村振兴全面启动时间很短,只能算呱呱坠地“胖小子”,迫不及待地在幼儿园选拔“百米短跑”“马拉松”冠军进行包装宣传,这个苗头不好。

第四要防止“一串经验”。任何人任何时候只要做一点有用的事,总会得到一点报酬,这种报酬就是经验,做一年是一年的经验,做两年是两年的经验,抓一个方面是单方面的经验,抓几个方面只是几个方面的经验。一件事才开个头,往前只走了几步,没有运行一个完整的周期,还没有达到既定的目标,也没有按标准验收,这个时候总结经验,绝不能讲过头话,否则越带越偏。

乡村振兴行稳致远,需要人人有责负责尽责。

九、实现乡村振兴的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阶段(2021年—2025年)。

2020年10月26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2020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作出重要部署。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作出“要坚决守住脱贫攻坚成果,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2021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提出2021年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启动实施,脱贫攻坚政策体系和工作体系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平稳过渡,乡村建设行动全面启动。202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的要求。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要坚持“123”的工作思路,也就是严守一条底线,健全两项机制,突出三个重点。严守“一条底线”。就是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这条底线。如果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得不好,“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可能就会卷土重来,由此产生的恶劣影响比没有完成脱贫任务还要更严重,全社会甚至全世界都会质疑脱贫成果的真实性,乡村振兴也就无从谈起。健全“两项机制”。一是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就是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既不搞集中资源,也不能断档断供,聚焦重点帮扶县、重点帮扶村下足功夫、绵绵用力,避免“只蹭热点,不见激情”。二是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就是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这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的“牛鼻子”工程。突出“三个重点”。一是突出稳定增收,在一段时间内狠抓转移就业和稳岗就业,持续壮大特色产业。二是突出易地搬迁后续扶持,统筹抓好增加收入、社区治理、公共服务。三是突出激发内生动力,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既要塑形,更要铸魂。

第二个阶段是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阶段(2026年—2035年)。这一阶段要根据党的二十大的部署进行全方位推进。乡村振兴要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要基本实现。农业结构得到根本性改善,农民就业质量显著提高,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宜居乡村基本实现。要实现县域平衡。全国60%乃至70%以上行政村达标,东部和中部60%以上的省(市)的县域内行政村全部达标。

第三个阶段是乡村振兴基本实现阶段(2036年—2040年)。实现市(州)域平衡,全国90%以上村达标,东中部全部达标。

第四个阶段是乡村振兴全面实现阶段(2041年—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实现了“共同富裕”!